按照规定,获得试点城市的地区,可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其中,经济适用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部收回。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每个试点项目确定一家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项目贷款资金监管账户,部省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运行监管系统对试点项目贷款业务进行全程监管。此外,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将重点对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试点项目贷款工作开展定期巡查。
据了解,2009年,我国正式启动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2010年,北京、天津、重庆等28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今年全国又新增了64个试点城市,我区南宁、柳州、百色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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